兰考县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序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积极推行政务公开的要求,进一步改进全县国税系统工作作风,建立健全公平、文明、高效、廉洁的工作规范和行政效能体系,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为税收征管服务。制定本办法。 二、部门职责 (一)兰考县国家税务局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2、负责本地区各项国家税收收入计划的编制、分配和考核工作。 3、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省、县局各项税收征管规章制度,积极推进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强化国家税收执法职能。 4、负责增值税、消费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中央级收入)、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 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协助做好注册税务师的管理工作。 5、负责本县进出口税收和涉外税收的管理工作。 6、监督检查纳税人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情况,严肃查处偷骗税。 7、负责本县国税系统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加强税收法制建设。 8、监督检查本县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依法行政情况。 9、管理本县国税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负责全县各级国税机关的领导班子建设、公务员制度的实施。 10、负责本县国税队伍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建设。 11、负责本县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和党群工作。 12、负责本县国税系统税收会计、统计工作,负责经费财务、基本建设、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审计工作。 13、负责本县国税系统税收信息化、现代化工作的规划和实施、建设和管理信息系统。 14、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政策,分析税收信息,掌握税收动态,组织税法宣传,开展税收咨询。围绕本地区经济工作,发挥税收调控和监督职能,为发展市场经济和社会事业服务。 15、承办上级国家税务局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兰考县国家税务局领导成员及其分工 1、领导班子: 牛泓波 党组书记 局 长 汤宪军 党组成员 副局长 黄迁师 党组成员 副局长 时夫立 党组成员 副局长 陈 磊 党组成员 副局长 马 珂 党组成员 纪检组长 2、成员分工 牛泓波同志:主持全面工作。 汤宪军同志:分管人事教育科,办公室,负责联系城关税务分局; 黄迁师同志:分管政策法规科、办税服务厅,负责联系堌阳税务分局; 时夫立同志:分管征收管理科、计划统计科、负责联系城区税务分局; 陈 磊同志:分管稽查局、税政科; 马 珂同志:分管监察室、信息中心、负责联系南彰税务分局 (三)兰考县国家税务局机关内设机构及其职责 县局内设机构设置9个行政科(股)室。 内设机构: 1、办公室 主任 谢 红 办公电话:6996004 主要职责: (1)负责本系统综合性材料的起草和全局性公文的拟稿工作; (2)负责局机关各部门重要文稿和公文的审核工作; (3)负责局机关重要接待工作和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工作; (4)负责局机关来文来电和来信来访的接待处理工作; (5)负责人大、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6)负责本系统文书档案的指导和局机关文书档案的管理工作; (7)管理税收宣传、新闻报道和政务信息工作; (8)管理本系统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9)负责本系统政务事务的督查督办工作; (10)管理本系统的安全保卫和保密工作; (11)管理局机关行政规章制度建设工作; (12)负责县局机关经费支出的管理工作; (13)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2、税政科 科长 冯 伟 办公电话:6977188 主要职责: (1)管理税收政策法规的学习、宣传、调研活动; (2)负责行政执法岗责体系的建设和组织实施工作; (3)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负责出口产品退(免)税的受理审核工作; (4)负责出口产品退(免)税情况调查、分析评估工作; (5)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3. 政策法规科 科长 郑 悦 办公电话:6985683 (1)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活动;具体负责有关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工作; (2)负责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或核稿和管理工作; (3)负责涉税法律事务的协调、处理工作; (4)承办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5)受理、办理涉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事项; (6)负责党风廉政建设、文明行业创建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7)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4.征收管理科 科长 王喜旺 办公电话6981552 主要职责: (1)负责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培训、调研和贯彻实施工作; (2)负责征管改革、征管基础建设和征管制度组织实施工作; (3)主管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 (4)负责普通发票管理工作; (5)负责征管质量综合考核、分析和日常管理工作; (6)管理协税护税工作; (7)管理纳税评估工作; (8)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5.计划征收科 科长 杨锦萍 办公电话:6995731 主要职责: (1) 负责税收计划、会计、统计、票证政策法规业务培训和贯彻实施工作; (2) 负责全县税收收入计划和税源管理工作; (3) 负责全县经济税收分析和分类税收负担分析发布工作; (4) 负责税收会计、统计和票证管理工作; (5) 负责税收入库、退库管理和出口税收免抵调库管理工作; (6) 负责委托代征基金(费)的管理工作; (7) 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6.人事教育科 科长 陈长青 办公电话:6999469 主要职责: (1)负责国家人事教育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 (2)负责本系统人事教育管理制度的建设和组织实施工作; (3)负责县局党组会议的筹备、记录,党组决议的督查督办和党组综合性材料的起草工作; (4)负责机构、编制、任免、考核、奖惩、录用、调配、交流、辞职、辞退、人事档案管理、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等工作; (5)负责本系统劳动工资管理工作; (6)负责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建设工作; (7)负责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7.监察室 主任 黄志刚 办公电话:6999444 主要职责: (1) 负责本系统各级国税机关及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2) 负责本系统廉政建设工作; (3) 协助党组纪检组开展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4) 负责行政监察、执法监察和纠风工作; (5) 负责对本级管理权限内干部的信访举报、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和系统内重大案件查处工作; (6) 负责本系统科级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工作; (1) 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8.信息中心 主任 王亚东 办公电话:6981550 主要职责: (1)组织实施全县国税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 (2)建立、管理和维护计算机网络、病毒防治和安全体系; (3)负责涉税信息等综合数据及数据处理评估与发布,综合利用数据,研发、整合内外系统和网站建设及培训工作; (4)完成金税工程以及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的接收、汇总、传输和技术维护工作; (5)参与计算机设备与税控器具的采购,负责计算机设备维护、维修、调配及管理工作; 9.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 主任 杨俐爽 6980989 主要职责: 思想政治工作。 (四)兰考县国家税务局基层机构及其职责 直属机构 直属机构设置2个 1、兰考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局长 赵合国 6996005 主要职责 (1) 负责税务稽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贯彻实施工作; (2) 负责税务稽查规章制度建设和实施工作; (3) 负责本县的税务案件立案、检查、预审或审理和处理决定执行工作; (4) 负责“金税工程”发票协查工作; (5) 扎口管理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6) 负责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作办案工作; (7) 负责党风廉政建设、文明行业创建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8) 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2、兰考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主任 黄梅竹 6982671 主要职责: (1) 受理、核准并办结应由本服务厅直接负责的纳税人申请办理的各类涉税事项; (2) 负责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抄报税、进项发票认证、票表稽核工作; (3) 负责办税服务厅文明创建工作; (4) 为纳税人提供税收业务咨询和自助式电子申报服务工作; (5) 承办欠税公告发布工作; (6) 负责本县税收会计、数据统计和票证管理工作; (7) 负责党风廉政建设、文明行业创建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8) 管理办税服务厅的会计核算、“金税工程”、税收票证业务; 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设置4个,为非全职能分局,按照行政区划和当地政府的要求设置,级别为副科级。分别是城区税务分局、城关税务分局、堌阳税务分局、南彰税务分局。 派出机构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贯彻实施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税源管理办法、措施。具体负责: 1、贯彻实施税收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税法宣传、政策送达、纳税辅导工作; 3、户籍管理、申报管理、发票管理、金税工程协管、入库管理、欠税清理和一般性违规违章行为处理工作; 4、资格认定调查、税源调查和监控、数据采集和税情分析、税收收入情况分析工作; 5、纳税评估工作; 6、协税护税网络建设工作; 7、负责党风廉政建设、文明行业创建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8、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公开项目 (一)税收执法权公开的内容、形式、范围、时间。 1、纳税人的权力与义务; 2、税收政策法规; 3、税务机关的岗位工作职责; 4、税务机关的工作流程; 5、管理服务工作规范; 6、稽查工作规范; 7、税务违法违章处罚标准; 8、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程序、权限、依据及示范文本; 9、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10、受理纳税人投诉的部门和举报电话以及对投诉的处理结果; 11、承诺服务的项目、时限、质量及违诺处理办法; 12、对国税机关和税务干部执法情况的监督办法; 13、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及执行情况; 14、其他依法需要公开的事项。 上述税收执法权公开的形式主要采取纳税服务网站,以及在办税服务场所用电子显示屏幕、多媒体触摸屏及板面上墙的形式,面向纳税人予以公开。 公开的内容及其更新的内容应当在三日内予以公开。 (二) 行政管理权公开的内容、形式、范围、时间。 对行政管理权的公开主要是面向国税机关内部和税务干部。 1、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条件、程序、任前公示、考核考察干部的条件及对考核考察工作预告在国税系统内部网站公告栏、公文处理系统电子公文及通告栏向所辖国税机关和税务干部公开。 2、干部评先、评优、年度考核的标准、程序、过程及评选结果在国税系统内部网站公告栏、公文处理系统电子公文及通告栏向所辖国税机关和税务干部公开。 3、经费预算方案在领导班子范围内公开,专项经费拨款使用、管理情况每半年结束后次月在党组会上公开。 4、系统及本级机关大宗物品、服装制作、工程、服务、计算机软硬件购(配)置支出的情况以及会议费、培训费、电话费、聘用人员工资、日常办公用品支出于年度总结时在公文处理系统通告栏内或全体干部会议上公开一次。 系统各单位的招待费、福利费、工会经费、差旅费于年度总结时在局务会上公开。 5、基建工程情况,对项目投资规模、投资概算、资金来源、招投标情况、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成员等情况确定后,三日内在基建工程使用单位的公文处理系统通告栏向全体干部公开。 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进度、资金投入、调整投资规模或预算的情况,每季度在基建工程使用单位的公文处理系统通告栏内向全体干部公开一次。 对项目竣工审计结果在审计报告形成后的三日内在基建工程使用单位的公文处理系统通告栏内向全体干部公开。 6、固定资产购置、使用、管理、报废、处置情况,包括在用、出租、闲置、处理办公用房和职工住宅以及房租收入、物业管理费情况,每半年结束后次月内在公文处理系统通告栏内向全体干部公开。 7、交通工具配置、维修保险费、油料费的情况,每半年结束后次月内在公文处理系统通告栏内向全体干部公开。 8、目标管理考核情况,每半年结束后次月内以书面或电子文件通报形式向全体干部公开。 9、上级国税机关对下级国税局税收业务行政审批的项目、审批标准及审批结果等情况,包括减免税、出口退税、延期缴纳税款以及其它税收业务行政审批项目的情况,可以公文处理系统电子审批公文形式随时公开或者每半年结束后次月内在国税系统内部网上向全体干部职工公开一次。 10、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由县国税局党组(领导班子)决定,并同时规定公开的形式、范围、时间。 四、办税指南 (一)办理税务登记 内资企业开业登记 尊敬的纳税人: 当您领取企业营业执照后,请凭营业执照在30日内到市审批中心国税受理企业税务登记窗口申请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手续。 一、需要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其它核准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公司章程及复印件1份;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1份;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复印件1份;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近期免冠照片1张; 6、房地产证明和房屋土地租赁合同及复印件1份; 7、公章及负责人私章; 二、办理程序 1、领取《企业税务登记表》,按要求如实填写签章后,连同上述资料一起报送到受理企业税务登记窗口; 2、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发给《税务登记证》正本一本及两本副本,同时缴纳工本费25元。 外资(外国)企业开业登记 尊敬的纳税人: 当您领取企业营业执照后,请凭营业执照在30日内到市审批中心国税受理企业税务登记窗口申请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手续。 一、需要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其它核准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公司章程及复印件1份;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1份; 4、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批准证书及复印件1份;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复印件1份; 7、房地产证明和房屋土地租赁合同及复印件1份; 8、企业公章及法人代表私章; 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近期免冠照片1张; 二、办理程序 1、领取《外资企业税务登记表》,按要求如实填写签章后,连同上述资料一起报送到受理企业税务登记窗口; 2、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发给《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正本一本及一本副本,同时缴纳工本费25元。
个体工商业户开业登记 尊敬的纳税人: 当您领取个体营业执照后,请凭营业执照在30日内到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受理个体税务登记窗口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手续。 一、需要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及其免冠1寸照片1张; 3、房地产证明和房屋土地租赁合同; 4、个体加油站还需提供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再就业优惠证及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 1、领取《个体税务登记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后,连同上述资料一并报送受理个体税务登记窗口。 2、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发给《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各一本,同时缴纳工本费25元。 3、申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同时应当填写《应纳税营业额申请核定表》,经调查审批后,发给《定额核定通知书》或《个体工商户未达增值税起征点通知书》。 4、如果对定额存异议,可在接通知书后向调查执行分局反映,同时填报《变更定额申请表》,调查执行分局按程序进行调查复核,在没有得到答复前仍按原定额申报纳税。 变更税务登记 尊敬的纳税人: 凡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工商管理机关办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受理税务登记窗口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需要提供的资料 1、因工商登记变更而变更税务登记内容: (1)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非工商登记变更因素而变更税务登记内容: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应提供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和近期免冠1寸照片1张; 4、变更经营场所时应提供机关证明及复印件; 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办理程序 1、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如实填写后,连同上述资料一并报送受理税务登记窗口。 2、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收回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重新发给《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各一本,同时缴纳工本费25元。 注销税务登记 尊敬的纳税人: 需要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到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受理税务登记窗口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一、需要提供的资料 1、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发票领购簿; 4、《防伪税控企业金税卡、IC卡缴销表》及金税卡、税控IC卡; 5、发票缴销清单及应缴销的发票; 6、《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7、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 8、发票专用章。 二、办理程序 1、纳税人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之后,将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专用章、条码章、防伪税控金税卡和IC卡、发票领购簿和其它税务证件交回,并领取《注销登记表》,如实填报。 2、调查执行分局对申请注销纳税人进行注销清算。 3、清算结束后,需要补缴税款的纳税人,必须到纳税申报窗口补缴税款。 4、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在30个工作日办结。 停业登记 尊敬的纳税人: 如您是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因特殊原因需要办理停业手续时,请在停业前7日内到国税办税服务厅受理个体税务登记窗口申请办理停业登记手续。 一、需要提供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的发票; 3、结清税款; 二、办理程序 1、领取《停业登记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连同上述资料一起报送到受理个体税务登记窗口; 2、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并结清税款的当场办结。 复业登记 尊敬的纳税人: 如您是个体“双定”户,需按期复业或提前复业时,请在复业前到国税办税服务厅受理个体税务登记窗口申请办理复业登记手续。 一、需要提供资料 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 二、办理程序 1、填写《复业单证领取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后,连同上述资料一起报送到受理个体税务登记窗口; 2、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二)办理发票申购 普通发票领购 正常领购普通发票的用票户,直接到国税办税服务厅受理发票发售窗口申请办理;如属初次购领,必须进行发票供票资格认定,调查执行分局调查后,经核批方可办理购领手续。 1、供票资格认定 (1)需要提供的资料 A、《供票资格申请认定表》;B、《税务登记证》副本;C、办税人员身份证明及《办税员资格证》;D、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印模;E、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2)办理程序 先进行供票资格认定,在供票资格认定结束后,持《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等资料,到受理发票发售窗口领购发票。 2、购领普通发票 (1)需要提供的资料 A、《普通发票领购簿》;B、已用发票的存根;C、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办理程序: 提供所需资料,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发票代开 单位和个人要求代开普通发票时,按地域到相应国税办税服务厅受理发票代开窗口办理。 1、需要提供的资料 (1)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合法身份证件;(2)付款方对所购物品品名、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3)销售免税农产品的农业生产者,必须持当地乡(镇)、村或财政部门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4)销售旧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发票代开必须同时提供以下三个证明材料:原机动车销售发票复印件;付款方出具的相关购车证明;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办理程序 (1)持上述有关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发票代开窗口领取《代开普通发票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签章后一并交给发票代开窗口; (2)窗口人员审核后,属免税的,经审批后手续齐全的直接开具;需完税的,持《代开普通发票申请审批表》按开票额缴纳税款后,凭完税凭证开具临时经营普通发票。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需要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时,可以到国税办税服务厅受理企业综合业务窗口申请开具。 1、需要提供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申请人要求自印发票的情况说明; (3)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2、办理程序 (1)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签章后,连同上述资料一起报送到“综合业务”窗口。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经审核无误的,当场作出受理行政许可决定,并转调查执行分局进行调查。 (2)经调查执行分局调查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税务行政许可调查表。并转县局征管处审批。 (3)县局征管处在接到调查执行分局调查报告的信息后,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普通发票的开具 普通发票开具的注意事项: 在销售商品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取方开具发票。 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取方开具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开具的发票。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普通发票的使用及保管 普通发票使用及保管的注意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发票仅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范围内开具。除税务机关规定可以跨市、县的以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普通发票的缴销 1、普通发票缴销的类型 (1)用票单位和个人已使用的发票存根保管期满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缴销。 (2)用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合并、联营、分设、迁移、停业、歇业等事项时,应当在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对原来印制、购买的发票向税务机关申请缴销。 (3)税务机关在统一实行发票换版、更换发票监制章等事项时,原来的发票使用期满后,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登记造册、集中送税务机关缴销。 (4)用票单位和个人有严重违反税务管理和发票管理行为的,由税务机关将其发票予以收缴。 2、普通发票缴销的手续和程序 (1)首先由用票单位和个人根据发票管理规定,说明缴销的依据和理由,编制详细的发票缴销清册,经财务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章后,加盖用票单位公章,连同发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用票单位和个人报送的缴销发票申请报告及其要求缴销的发票后,认真审核,分户分类登记,对符合规定者予以接受。发现有问题应及时追查,依法处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供票资格认定 1、一般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大厅“受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2、“受理窗口”受理一般纳税人申请,并启动综合调查工作流,委托主管国税机关调查; 3、主管国税机关接收信息后,进行实地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反馈给第一税务分局; 4、第一税务分局根据调查结果作出供票资格许可决定; 5、“受理窗口”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使用、保管及缴销 1、凡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应当与主管国税机关签订《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使用责任书》,明确各自管理使用专用发票的责任; 2、企业管理专用发票的办税人员,应当经主管国税机关岗前培训,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税人员资格证书》。 3、一般纳税人第一次申请领购专用发票前,必须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 (1)一般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大厅“受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2)“受理窗口”受理一般纳税人申请,并启动综合调查工作流,委托主管国税机关调查; (3)主管国税机关接收信息后,进行实地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反馈给第一税务分局; (4)第一税务分局根据调查结果作出供票资格许可决定; (5)“受理窗口”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4、国税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发售专用发票,实行验旧购新制度,即应先对纳税人已开具的专用发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方可按照审批的发票种类、数量发售新的专用发票。 5、一般纳税人使用专用发票时,应当由本单位管理专用发票的办税人员,按规定的要求填开专用发票。办税人员应当在填开的专用发票上签名或盖章。非办税人员不得填开专用发票。 6、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相关征收服务大厅申请代开: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税款征收岗位”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同时缴纳专用发票工本费;申请人缴纳税款后,凭《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代开专用发票岗位”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7、一般纳税人应建立健全专用发票的内部管理制度,领购的专用发票必须由专人管理,存放在专用保险柜保管。 8、一般纳税人发生变更、解散、破产、注销等情形,应到相关征收服务大厅办理变更登记或缴销手续,并上缴其尚未使用的空白专用发票。 增值税防伪税控最大限额审批 1、一般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大厅“受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2、“受理窗口”受理一般纳税人申请,并启动综合调查工作流,委托主管国税机关调查;同时将申请资料转相关许可实施机关; 3、主管国税机关接收信息后,进行实地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反馈给许可实施机关; 4、许可实施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及申请人申请资料对申请人申请事项进行审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传递给“受理窗口”; 5、“受理窗口”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三)办理申报纳税 增值税纳税申报 1、一般规定 (1)申报期限 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5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0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2)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在抄报税成功后,方可进行纳税申报。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表及附表)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购领。 (4)罚则 A、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B、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偷税处理,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C、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2、申报方式 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必须实行电子信息采集。 3、申报内容 纳税人申报所属期的销售收入、进销项和税款缴纳情况等增值税涉税数据。 4、附报资料 必报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 (2)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必须报送记录当期纳税信息的IC卡(明细数据备份在软盘上的纳税人,还须报送备份数据软盘)、《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 (3)《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发生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填报); (5)2003年12月1日起,纳税人使用运输发票作为抵扣凭证的,应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 (6)2004年2月1日起,纳税人使用海关完税凭证作为抵扣凭证的,应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 (7)2004年2月1日起,纳税人使用废旧物资发票作为抵扣凭证的,应报送《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连国税函[2004]38号); (8)2004年2月1日起,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开具废旧物资发票的,应报送《废旧物资开具清单》; (9)2004年5月1日起,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每月应报送《废旧物资/农业产品收购统计表》和《废旧物资销售明细表》; (10)2004年5月1日起,有农产品收购业务的纳税人,每月应报送《废旧物资/农业产品收购统计表》; (11)2004年7月1日起,纳税人使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抵扣凭证的,应报送《代开发票抵扣清单》; (12)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必报资料。 纳税申报实行电子信息采集的纳税人,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必报资料的电子数据外,还需报送纸介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主表及附表)。 备查资料 (1)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 (2) 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 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运输发票、购进农产品普通发票及购进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4) 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5) 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 (6) 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备查资料是否需要在当期报送,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1、一般规定 (1)申报期限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进行汇算清缴。 纳税人进行清算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除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外,凡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入库所得税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从下一年度起实行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以后年度一般不作调整。 核定征收企业原则上实行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 (2)税款预缴方法 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3)罚则 A、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B、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偷税处理,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C、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2、申报方式 包括自行网上申报和代理网上申报两种方式。 3、申报内容 纳税人申报所属期的收入总额、扣除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应缴企业所得税等情况。 4、附报资料 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相关附表(十五张附表)和财务报表。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 1、一般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应从办理税务登记的次月起,在每月的10日前进行纳税申报。 2、申报方式 如果是自行网上申报企业,自行上网进行申报;如果是代理申报,可由代理机构办理。申报期限的最后一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天。在每月1日至10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3、申报内容 小规模纳税人应如实填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和本企业相关的各类附表。 4、附报资料。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 (2)财务报表。 个体工商户增值税纳税申报 1、一般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向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目前对个体工商户一般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即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情况,通过典型调查、行业评议等方式,确定定期定额的标准进行税款征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分起征点以上个体工商户和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两种。起征点是划分税收征免的临界点,销售额在起征点以下的不征税,销售额在起征点以上(含)的则全额征税。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按月缴纳税款,申报期限为次月10日前,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每半年申报一次,申报期限为半年期满10日内。 2、申报方式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缴税方式实行委托金融机构划缴税款方式,即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到市中国银行办理纳税预储帐户,按照核定的定额在每月7日前把应纳税款存于预储帐户以备银行划款。 3、申报内容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同时应当填写《应纳税营业额申请核定表》,经调查审批后,发给《定额核定通知书》或《个体工商户未达增值税起征点通知书》。如果对定额存异议,可在接通知书后向调查执行分局反映,同时填报《变更定额申请表》,调查执行分局按程序进行调查复核,在没有得到答复前仍按原定额申报纳税。
五、服务承诺 (一)文明服务用语和忌语
兰考县国税系统文明用语规范
第一条 税务人员在办税服务、外出公务过程中应使用文明用语,使用文明用语时提倡讲普通话。 第二条 礼貌用语规范 您好! 请问…… 别着急,请慢慢讲。 请原谅。 对不起。 请稍候。 很抱歉。 谢谢您! 您走好! 这个问题我帮您问一下。 您需要帮助吗? 这是我应该做的。 请多提宝贵意见。 再见! 第三条 办税规范用语 (一)接待纳税人时:主动招呼“您好!”、“请问要办什么事?”“请您递上×××资料”等。 (二)核资料、查验发票、数据录入、开具税票或发票及书证时说:“请稍候”。 (三)发现资料不全、内容不完备、数据有误时说:“您的资料不全,资料有误,请复核一下”。 (四)发现问题或应给予处罚时说:“您的×××资料不符合×××规定”、“您的这种情况(行为),依照×××规定应给予×××处罚,请理解”。 (五)手续(资料)需移交其他窗口办理时说:“请到×××窗口找×××同志办理”。 (六)办理完毕时说:“请收好资料”、“再见!”。 (七)收取现金时说:“收您×××元”,找还零钱时说:“找您×××元,请您点一下”。 (八)工作中出现差错时说:“对不起,请原谅”。 第四条 外出公务规范用语 (一)见面时说:“您好,我们是×××(单位)的×××,这是证件,请配合我们的工作”。 (二)检查、了解情况时说:“我们需要了解×××情况,请您配合”。 (三)拒绝对方不合理要求时说:“对不起,按照×××政策规定,这个我们不能办理,请您谅解”。 (四)办事结束离开时说:“谢谢合作,再见!” 第五条 使用电话规范用语 (一)接电话时说:“您好!请讲。” (二)来电找人时说:“好的,请稍等。” (三)找人不在时说:“×××同志不在或他(她)去×××地方了,有事需要转告吗?”或者“一会儿您再来电话好吗?” (四)对方打错电话时说:“对不起,您打错了。” (五)向外打电话时说:“您好!我是×××(单位)×××,麻烦您请×××同志(职务)接电话。” (六)通话结束时说:“再见!”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大力推广、使用文明用语,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文明用语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一次投诉查实待岗制度》等相关制度处理。 (二)服务承诺 兰考县国税系统办税服务承诺制度 第一条 服务承诺的内容 (一)税务咨询 (二)税务登记 (三)一般纳税人认定 (四)发票购领 (五)票证开具 (六)纳税申报 (七)税收优惠政策受理核批(八)举报案件受理(九)其他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许可项目。 第二条 服务承诺的时限 (一)税务咨询。对纳税人的上门咨询、电话咨询,能明确答复的问题要做到即问即答,对需要研究的问题,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书面咨询的问题,自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网上咨询的问题,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二)税务登记。对纳税人申请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只要符合规定、手续齐全,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一般纳税人认定。一般纳税人认定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 (四)发票购领、票证开具、纳税申报等事项由各县局或县局明确服务时限和要求。 (五)税收优惠政策受理核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本环节办结。 (六)举报案件受理。受理举报案件,有具体内容或线索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对署名举报并要求给予答复的案件,应根据案情明确答复时间。 各地也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服务承诺时限,但不得超过省局规定的时限。 第三条 服务承诺的原则要求 (一)坚持文明办税,公正执法,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 (二)简化办税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三)工作人员实行着装挂牌上岗,对来办事的纳税人要接待热情、举止文明、态度和蔼、语言规范。 (四)公布监督电话,设置意见箱、意见簿,落实接待日制度,接受纳税人以及社会各界监督,对信访、投诉、举报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落实。 一、严禁接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纳税人的宴请和营业性娱乐消费活动。 二、严禁接受纳税人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或到纳税人单位借钱和报销各种费用。 三、严禁向纳税人借占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 四、严禁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亲友经商办企业招揽业务、推销产品,为纳税人指定税务代理和参与税务代理活动谋取私利。 五、严禁经商办企业、在纳税户中入股分红或兼职取酬。 六、严禁参与赌博、工作日中午饮酒。 税务干部违反上述禁令的,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从严从重给予纪律处分;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工作人员五项禁令》: 1、严禁工作时间擅离职守、打扑克、玩电子游戏、上网聊天、炒股票; 2、严禁在工作日中午和工作时间饮酒,不准酒后驾车; 3、严禁在上班、会议和下基层期间打麻将,严禁参与境内外任何形式的赌博及接受色情服务; 4、严禁收受有工作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报”; 5、严禁以打招呼等任何方式干扰办案和基建及大宗物品招标采购。 对于违反五项禁令者,国家税务总局将视情节予以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直至撤职、开除;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于违反禁令行为查处不力、包庇袒护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六、举报投诉 受理举报投诉部门 兰考县国税局监察室 地址:兰考县城北关兴兰大道北侧兰考县国税局 举报电话 0378-6999444 七、附则 1、本办法制定时间为二○○七年九月 2、本办法由兰考县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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