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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县粮食局是主管全县粮食工作的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全县粮食流通的监管,搞好粮食宏观调控和行业指导,研究制定粮食行业发展规划,监督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指导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加强粮情检测、粮食质量监督和信息服务,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栗振远    党委书记、局长主持粮食局全面工作
孙战胜    副主任科员<P>主抓财务、人事、办公室、爱卫会、宣传、组织、统战、抗旱和防汛工作</P>
程文胜     党委委员主抓业务工作、纪检、工会、安全生产、综合治理、食品安全、招商引资、信访稳定、计划生育、妇女工作、企事业改制和粮食行政执法工作。
机构名称:粮食局
联系电话: 0371-26997111
网址:
地址: 兰考县城关镇文明路东段2号
机构名称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办公室 程文胜 0371--26997111
财务股 高国庆 0371-26996110
业务股 张 明 0371-6997112

兰考县粮食局机构简介

兰考县粮食局地处兰考县文明路东段,是县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现内设9个股室。为办公室、执法大队、信访办、人保股、行业发展股、财务股、业务股、纪检监察股、审计股,在岗职工28人。主要职能是:落实国家粮食政策和计划,负责委托购销企业承担政策性粮油购、销、调、存和军粮、居民口粮、救灾救济粮食供应及储备粮油管理等业务。

 政务公开的内容:
(一)县粮食局职能、机构设置、人事任免、领导分工、联系方式、服务承诺、办事流程、工作纪律、责任追究等。
(二)县粮食局制定印发的粮食流通管理规范性文件。
(三)粮食流通行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完成情况。
(四)粮食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办事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等。
(五)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依据、权限、程序、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及重要行政处罚决定等。
(六)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检验检测程序、办理时限和结果等。
(七)机关公务员招考、录用及公开选拔任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粮食行业评先表彰、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执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技能鉴定等。
(八)监督、举报、投诉和信访的途径、方法及处理情况。
第五条 涉及粮食行政管理方面的重要决策、决定、制度以及其他重大事项,事先应征求基层单位和群众的意见,并认真研究,积极采纳。
第六条 县粮食局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信息,自领导签发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在兰考县粮食局政务网上登载。

 

兰考县粮食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粮食局机关作风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增强粮食工作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指南。
第二条  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可信、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凡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公开的行政管理事项,与广大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只要不属于党和国家秘密的事项,一律要对外公开。
    第三条  县粮食局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县粮食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政务公开工作,涉及政务公开的有关股室明确一名同志具体承办政务公开事宜。
    第四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
    (一)县粮食局职能、机构设置、人事任免、领导分工、联系方式、服务承诺、办事流程、工作纪律、责任追究等。
    (二)县粮食局制定印发的粮食流通管理规范性文件。
    (三)粮食流通行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完成情况。
    (四)粮食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办事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等。
    (五)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依据、权限、程序、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及重要行政处罚决定等。
    (六)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检验检测程序、办理时限和结果等。
    (七)机关公务员招考、录用及公开选拔任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粮食行业评先表彰、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执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技能鉴定等。
    (八)监督、举报、投诉和信访的途径、方法及处理情况。
    第五条  涉及粮食行政管理方面的重要决策、决定、制度以及其他重大事项,事先应征求基层单位和群众的意见,并认真研究,积极采纳。
    第六条  县粮食局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信息,自领导签发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在兰考县粮食局政务网上登载。
    第七条  下列政务信息可以依法免予向社会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县粮食局机关内部研究讨论、审议的工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企业以不公开为条件所提供的信息
    (四)与粮食行政管理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粮食执法活动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六)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政务公开的形式:
    (一)兰考粮食政务网站;
    (二)新闻媒体;
    (三)政务公开栏、公告栏及工作例会、座谈会、通报会等。
    第九条  政务公开的程序:
    (一)对需要公开的事项,由有关股室及时提供情况,办公室审核把关,报县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发布;
    (二)依照有关保密规定,办公室定期对政务公开内容进行保密审查;
    (三)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对所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
    (四)统一归档,保存备查。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本办法,可以采用网络、信函、电报、传真等形式,向县粮食局提出所需政务公开信息的申请,并注明身份、名称及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  县粮食局收到申请后,及时进行登记,并批办有关股室,按照以下方式给予答复:
    (一)属于政务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三)不属于县粮食局职责范围的,应当尽可能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掌握该信息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申请,除当场可以给予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情况复杂的,经省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政务公开的责任及监督检查:
    (一)实行政务公开责任制。各有关股室对职责范围内提供的政务公开事项、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实效性负责、
    (二)局办公室、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局机关政务公开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三)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涉及政务公开的投诉、举报、控告,并会同有关股室查处相关问题,限期给予答复。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并造成损害后果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和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的相关负责人,由局办公室会同人事股、局纪检监察室提出意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应当公开的信息而未公开的;
    (二)应当及时公开而没有及时公开的;
    (三)公开信息不真实的;
    (四)在信息公开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
    (五)擅自对外发布不宜公开的信息的。
第十五条  本指南由县粮食局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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