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国家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及现役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的抚恤工作;负责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制定;办理退出现役的军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的残疾等级评定和备案审核工作;办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参试人员、60岁以上烈士子女及60岁以上退役士兵身份认定工作;办理追认烈士的审核上报工作;指导全县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全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和军(警)民共建工作;承担兰考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开展争创双拥模范城(县)活动。
(四)负责全县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负责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负责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制定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负责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职职工的接收、服务与管理;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及调整有关项目的审批,落实军休人员政治、生活和医疗待遇。
(五)拟订全县抗灾救灾工作政策;编制年度救灾资金预算;拟订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指导避难安置场所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全县减灾救灾工作;组织核实、上报灾情;申请、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减灾救灾宣传活动;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管理工作。
(六)组织拟订全县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40%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人员的救助工作。
(七)拟订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城乡社区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进城乡社区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村务公开、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拟订全县行政区划、地名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村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限变更的审查申报;负责县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查、调处;承办与邻县市区行政区域界限的勘定;拟订全县地名规划,指导全县地名管理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负责本县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编撰审定。
(九)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贯彻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指导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指导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负责福利彩票销售网点的审核、建设和管理;实施福利彩票公益金分配、发行费用提取及使用管理;指导孤儿等困境儿童、老年人、艾滋病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障工作;拟订全县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负责收养登记工作;指导殡葬改革、婚姻登记和救助管理工作,推动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解除收养登记、撤销收养登记、出具收养关系证明;负责对新建、扩建公益性公墓的审批和对新建、扩建经营性公墓的审核;负责对新建、扩建殡仪馆审批;负责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审批。
(十一)拟订全县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推进全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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