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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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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价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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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测分析物价走势,提出全县物价总水平的调控目标及调控政策建议;拟定价格调控、价格改革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价格政策、法规的宣传和地方性价格法规、政策的起草;负责健全和落实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协调全市价格评估、认证和管理工作;参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拟定和调整。
(二)负责全县工农业生产资料、交通运输和农业产品、房地产价格的管理工作;制定和调整主要工农业产品,主要农业生产资料以及电力、自来水、燃气、县内公交等价格,组织国家工农业产品价格改革和房地产价格政策在全县的落实;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中的价格管理、房地产交易
价格管理、建设项目中的有关价格管理、县管公房租金管理、物业管理收费等。
(三)负责全县行政事业性与经营性收费的管理和收费标准调整的审批工作;组织国家行政性与经营性收费调整和整顿方案在全县实施;制定和调整县直公用事业、涉外服务、园林、邮电、旅游业、餐饮业、文化娱乐业等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和等级评定等工作。
李庆宏    主任负责物价管理办公室全面工作。
王 勇    副主任 负责人事、财务、检查、收费工作
朱延辉    副主任负责纪检、后勤、农村价格检查
高庆杰    副主任负责商品房价格备案、价格股、基金一室、县直检查一、三所工作
李高峰    党总支委员负责价格举报、基金一室、县直检查二所工作
机构名称:物价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 0378-6984767
网址:
地址: 兰考县中原路19号
机构名称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办公室 田 涛 26984767
价格股 马彦平 26984773
收费股 张素平 26984777
物价监督检查所 曹书连 26984771
价格认证中心 申保国 26984758
成本调查队 黄润田 26984775
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 马 辉 26984764
价格举报中心 李高峰 26984755
   

物价办机构简介

物价管理办公室现有干部职工241人,其中:班子成员6人,中层领导16人,党员85人,大中专以上文化程度35人,财政供给27人,事业差补79人,自收自支135人。物价管理办公室下设办公室、价格股、收费股、物价监督检查所、价格举报中心、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成本调查队、综合股,共九个股室。
物价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全县行政事业(经营)性收费管理和收费标准的调整、审核、管理工作,以及《收费许可证》、《执收公务证》的换发和管理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受权调整、审批我县行政区域内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药品、电业、食盐、自来水等);代政府在县城内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为政府提供必要的储备基金;受理我县范围内各种违价行为;对我县主要农副产品、农产品进行市场监测,为政府制定涉农政策提供依据;负责所属区域内的价格鉴定和价格认证工作;对全县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物价办信息公开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国家计委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家计委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国家计委制止牟取暴利暂行规定》、《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施明码标价的规定》、《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开封市人民政府《开封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bet38365-365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办法》

物价办信息公开指南

(一)价格政策咨询指南
各社会团体、公民、法人咨询价格政策、重大事项咨询,必须以书面申请形式提出咨询事项,物价部门在接到申请7日内以书面形式给申请人以答复,一般事项可以电话、口头进行咨询,物价管理办公室有关科室立即予以答复。
(二)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依据国家计委计价调〔1997〕64号,省发改委豫发改价调〔2006〕548号,市政府汴政〔2005〕25号,县政府〔2010〕14号。
1.各行政事业收费的单位按收费总额的1%计征,由县财政局代征;经营性收费按收费总额的2%计征;
2.凡在我县境内(包括中央、省、市属单位)金额系统(银行、保险公司、信用社)、医药、供销、商务、物资、石油、农机、粮食、烟草、电业、邮政、移动、联通、电信、网通、农业、自来水公司、黄河河务局、三义寨分局水政监察大队及其它企业提供劳务服务的单位等,按营业(销售)收入的0.1-0.15%计征。征收额不足3000元者,按年度征收;
3.国家管理的商品价格或收费标准调整时,对在兰考县境内的经营单位(收费)按年度增加额一次性征收1%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县物价管理办公室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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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凡在我县范围内的所有房地产交易按交易额的0.5%征收,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房产所)代征;
5.对在兰考县境内承揽建筑、安装、装饰、市政、路桥、水利水电等工程的施工行业,按承揽工程总造价的0.15%计征,在县内招投标的工程,由招投标中心代征,在县外招投标的工程,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和物价局代征;
6.兰考县境内的水泥预制厂、构件厂、窑厂按规模大小实行定额征收,每厂每年按800-1500元征收,由县建设局代征;
7.饮食业按经营收入的1.5%计征;
8.住宿业按经营收入的2%计征;
9.服务业(美容美发、桑拿洗浴、保健服务、照像、休闲健身、文化娱乐以及中介等服务行业)按2%计征;
10.用于工、商业用途的房屋出租行业,按租金收入的1%计征;
11.广告经营企业和有广告收入的单位(含从事制作、代理、媒体发布等业务),分别按广告营业额和广告代理额的1.5%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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